(1)居
住地以外的(变更)申报
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对于申报•申请办理时,请携带护照、照片、居留卡以及变更的有关事实资料。原则上提出申报•申请办理的那一天,将给予交付新
的居留卡。
(2)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地区的变更申报
结婚后的姓以及国籍•地区有变更时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区域变更时,请在14日以内,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提出申报。原则上提出
申报•申请办理的那一天,将给予交付新的居留卡。
※有关姓名,原则上以罗马字母表示,也可以并记汉字(正楷书写)。此情况、如发生汉字表记的变更时,必须提出变更申报,请务必注意。
(3) 居留卡的有效期间更新申请办理
永住者以及未满16岁者,居留卡的有效期
间为16岁的诞生日者,请在有效期间到期前,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申请办理居留卡的更新手续。
(4) 居留卡的再交付申请
〇居留卡丢失、盗难或者失灭时,发现事实的那一天开始至14日以内,请向地方入国管理官署申请办理居留卡的再交付手续。
(注)申请办理时,请携带能替代居留卡的证明书类,在警察署发行的遗失申报受理证明书、盗
难申报受理证明书,消防署发行的罹难证明书等的详明资料。
〇 居留卡发生明显的污损或者损毁等情况时,请尽速申请办理再交付手续。
〇 居留卡即使没发生明显的污损或者损毁等情况,希望更换居留卡时,可以申请办理再交付。
另外、像这样的情形、必须缴付手续费用。
(5) 有关所属机构单位•配偶者申报
地方入国管理官署对于以下申报时,请携带
居留卡。还有、依照邮寄申报时,请附上居留卡的抄本。另外、这样的申报、新的居留卡是不给予再交付
的。
〇
有关所属机构单位的申报
持有「技术」等就劳资格以及「留学」等资格的中长期居留者,对于所属机构单位(雇用单位以及教育机构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所在地变更、消灭、
脱离(契约结束)、跳槽(缔结新契约)时,请在14日以内向地方管理官署出面报到还是向东京入国管理局利用邮寄向法务大臣提出申报。
〇
有关配偶者的申报
和配偶者离婚或者死别的情形,请在14日
以内向地方管理官署出面报到还是向东京入国管理局利用邮寄向法务大臣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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